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号**号,因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邀约王立成、秦志兵、王立齐在红安县城区杏花大道东方名居路旁的绿化带内盗走两棵紫玉兰风景树。经鉴定,被盗的两棵紫玉兰树价值为1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已与被害人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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