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律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组,现住晋江市**街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从晋江市**街道**广场出发,行驶至晋江市**路**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机动车及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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