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现居住于云南省麒麟区**新区**幢**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驾驶云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宣威市**乡回曲靖,13时50分左右行驶至宣威市**村**路3公里300米处时,被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耿某某呼出的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耿某某带至宣威市立康医院抽血送检,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耿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83mg /100ml。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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