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0********,汉族,小学,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耿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货箱内载其妻子王某某从富源县**镇**村委会**村方向驶往富源县**镇**村委会方向,18时10分,当车行驶到田某某家房屋后路段时,车辆翻于公路外田某某家菜地里,造成王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章某某电话报警,耿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过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耿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2020年12月2日,耿某某与王某某家属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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