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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耿某某)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65********,汉族,本科毕业,濮阳市*****中学职工,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住濮阳市大庆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4月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燕,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在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办事处尧当村其租赁的菜地内播撒罂粟种子。2020年3月20日15时许,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民警检查发现成长为罂粟幼苗,在证人王某某的见证下,现场铲除清点罂粟幼苗共计1250株。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于2020年4月8日经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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