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091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街**路东**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耿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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