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9********,汉族,群众,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址晋州市**镇**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州市滨河街与和平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耿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9mg/100mL。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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