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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聂兆辉)(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汉族,25岁,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94********,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南乐县**镇**村**号,现住:南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饮酒后豫J*****北京牌越野汽车从南乐县农贸市场夜市出发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200米被民警查获,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对聂某某作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96.05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聂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0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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