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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0417,汉族,中专文化,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单元**室,现居住地宜春市袁州区**小区**栋**室。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大道****门门口辅道处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99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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