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县***乡**场*巷**号,住址同上,本地务农。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23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新N*****号小型轿车(非营运)行驶至米吉克乡政府门前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经鉴定为103.26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