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6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0********,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开始,李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永嘉县**街道**村等地以“三栏豹”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合计参赌人数均在20人以上。经查,李某某、杨某某均有通过划线坐庄方式招揽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与其进行赌博人员合计均达20人以上。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帮李某某做理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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