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红,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1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红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红驾驶赣B0T***小型货车沿国道319线由高兴镇往兴国县城方向行驶,行至高兴镇卫生院路段时,遇被害人杨某胜在其前方横过马路,由于肖某红夜间驾车行驶未降低车速,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致使小型货车与杨某胜接触,造成被害人杨某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肖某红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杨某胜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肖某红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置。
2020年10月26日,肖某红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肖某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同日,肖某红支付*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意见。其余款项已由保险公司支付到位。
本院认为,肖某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全部到位,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