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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德才)(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日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3时59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川S10***号低速货车(准载五人)载着其儿子和儿媳行经达川区亭子镇天安村张家坝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测得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37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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