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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601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某某**路**号**公司宿舍,现居住宜春市袁某某**路**街**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某某**路与**路交叉路口前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8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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