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081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巷**号**栋**单元**室,现居住地宜春市袁州区**小区**栋**单元v室。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医院对面处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8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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