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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合肥市蜀山区**城**座**室开设了合肥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因为业务较好开设了分公司,原公司更名为合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由方某某担任经理(已起诉)、郑某某担任组长,组员有马某某、关某某、肖某某等人。2019年3月合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方某某令组员关某某、组长郑某某用工作微信虚构李某某的女性身份与受害人颜某某聊天,诱骗颜某某在澳门金沙网上进行赌博,同时为了加深颜某某的信任,公司员工肖某某将自己生活图片和视频放在微信中,使受害人误以为肖某某就是李某某,同时肖某某冒充李某某的身份多次跟颜某某视频聊天,后方某某将颜某某下注的情况报告给了老板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后台修改澳门金沙赌博网站开奖结果的方式诱使颜某某注入资金71421元并亏损。后颜某某发现受骗要求赔偿,该公司退回50000元给颜某某。经核实肖某某是2019年5月初到合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上班10多天并参与诈骗活动,期间颜某某被骗资金15520元。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投案自首情节,且本案已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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