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期间,龙岩市新罗区*****网吧的黄某某(经营者)、陈某某(网吧主管)指使前台服务员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和叶某某(另案处理),未经刘某某允许盗用其居民身份证,用于该网吧给未携带身份证件的消费者登记身份信息,经统计盗用次数达436次。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肖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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