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某)(公开版)_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群众,某某公司出租司机。户籍所在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律帮助律师赵常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欧园小区门口,因打车问题与姚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肖某某将被害人姚某某面部打伤,至姚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骨、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接民警电话,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2020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3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谅解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