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某某市某某县,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大道**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丰城市公安局以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12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6月16日,丰城市公安局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肖某甲取保侯审。
辩护人熊国军,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太金,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11月15日延长审限,并于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2月28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7日下午,某某社区居委会干部周某某等人叫来某某县某某镇偶们社区居民王某甲、张某某、邹某某、王某乙和孙某某在某某社区二楼与肖某乙(另案处理)就因土地买卖引起的长期上访开支补偿等问题进行商谈。期间,肖某乙以王某甲不服从赔偿拒绝签字等为由,拿矿泉水瓶砸向王某甲的头部,随后叫来司机刘某某(已判刑)将王某甲拖至二楼的楼梯间进行拳打脚踢。后肖某甲和肖某丙赶到现场,肖某甲气势汹汹上前动手时被在场村干部拖住。肖某甲又打电话恐吓王某甲之子王某丙。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的伤情程度轻伤二级。2018年1月30日王某甲对刘某某等人表示谅解,已赔偿其各项赔偿费用。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为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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