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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转运)(公开版)_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肖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住XX县XX镇XXX行政村XX楼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民事部分已调解,于2020年5月2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鹿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肖XX驾驶豫AXXXXX小型轿车沿XX县XXX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XX路交叉口路段时,将在该路段行走的李XX撞死,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肖XX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到交警大队投案。本起事故肖XX负全部责任。现已民事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10000元。

本院认为肖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民事调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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