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2202********003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应城市商业总公司食品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西大街**,现住应城市城中办事处复兴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鄂K39193的灰色面包车,沿应城市古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古城大道古城立交桥处时,被在此执勤的应城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提取了血样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肖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4.7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愿意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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