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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刚)(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太和县****中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在利辛县****社区**敬老院内,因琐事,胡某某和韩某甲发生争执和辱骂,后韩某甲之子韩某乙和胡某某发生斗殴,胡某某将韩某乙头部、面部打伤。经鉴定,韩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胡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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