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住北票市**镇**村,于2020年8月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我院批准,8月20日由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2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至22日期间,谎称有朝阳市污水处理中心、盘锦天格东湖湾项目,将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害人李某某,并冒用沈阳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梓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以承包工程需缴纳诚信金为由,分三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5万元,后在案发前,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退还给李某某2435元,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7565元。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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