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唐河县大河屯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方城县古庄店乡仓里村大桥路段附近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4.4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0.50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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