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69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东城区**路***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于N****号牌小型车在本市东城区沿雪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雪枫路与东方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7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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