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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学)(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犍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窜至犍为县**镇**村**组**号姑妈胡某乙住宅,趁胡某乙不注意时,从后门进入胡某乙二楼卧室,将胡某乙衣柜一迷彩包内的1550元盗走。2020年8月7日,民警将胡某甲抓获,从其身上查获1010元。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将1010元发还胡某乙。2020年8月12日,胡某乙对胡某甲表示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侄子胡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盗窃姑妈的财物,得到了其姑妈的谅解,且退赔了大部分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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