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于2021年3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法定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有关法律规定,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2时许,胡某某在汶上县九龙家电附近将高某某放在电动四轮车座位上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285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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