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河南省商水县xx乡xx村x组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北京时间00时55分左右,胡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豫xxxxxx银灰色小型车,搭乘张某某、丁某某及丁某某妻子,一行四人从和田市前往和田县经济开发区,在和田县经济开发区路口被和田县交警大队路检中队检查时怀疑其酒后驾驶,对胡某某抽取血液进行鉴定,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案发后,胡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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