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6****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6123241985********,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乡县,住陕西省西乡县**镇**村**组。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3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5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2014年开始开出租车,通过出租车**微信群聊得知张洪林在汉台区组织****,可以给介绍嫖客的**提成的消息。2018年年底左右,胡某某开车载客过程中,遇到一名要嫖娼的男性乘客后,将该乘客拉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再就业市场,交由张某某安排进行嫖娼活动,并与张某某互留电话及微信****,张某某向胡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了100元作为****。自此,从2018年年底底至2019年1月期间,胡某某为获取提成收入,多次将要嫖娼的乘客拉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再就业市场交由张某某安排进行嫖娼活动,赚取张某某支付的提成费用。胡某某共计3次给张某某拉送5名嫖客,张某某共计3次给其微信转账****。
本院认为,胡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综上认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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