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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文瀚)(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0********,汉族,中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物出纳,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镇**西路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弄路口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胡某某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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