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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星)(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三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号,住大英县**镇**街**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大英县蓬莱镇天平街新盛检测站停车场出发,沿天平街、环城路、欲经G42高速路去德阳市罗江县。当日20时26分,胡某某驾车行驶至G42高速路大英收费站入口路段,被大英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胡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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