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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身份证号5322231965********,农民,非**或者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乡**村委**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力帆牌红色汽油三轮车窜至马龙区**乡**村委**村**段工地上,盗窃堆放在工地上的螺纹钢筋57根,被盗钢筋已经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22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力帆牌红色汽油三轮车一辆退还被不起诉人胡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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