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22时许,同兄弟胡某1、胡某2在安溪县**镇**村**号厝的大埕及厝外田地,与胡某3及其侄胡某4、胡某5、胡某6等人一方因水源及土地纠纷等问题产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的过程中,其持水管击打胡某1手臂致其手臂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