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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源市**乡**村**组**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8日11时许,在微信朋友圈谎称自己有医用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2000元,崔某某通过微信与胡某某沟通后在其位于抚顺市**区**路**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转账。后经崔某某催要,胡某某于3月10日向其返还人民币2000元。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14时许,在微信朋友圈谎称自己有医用口罩出售,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胡某某沟通后在其位于抚顺市**区**街**单元**室的家中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转账。后经李某某催要,胡某某于3月15日向其返还人民币4000元。胡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19时许,采用同样手段又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胡某某沟通后在其位于抚顺市**区**街**单元**室的家中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转账。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胡某某处依法扣押人民币4000元并返还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全部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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