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005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无。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下午14时许,盘古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平桐路简庄路段中国石油加油站时,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胡某某当场查获,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322号检验报告,胡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少,无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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