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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西,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高安街道**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西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至5月20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高安街道**绿洲小区一期**幢**单元***室,王某(另处)提供自己租赁的房屋用以组织“摇单双”赌博,并提供赌具、安排被不起诉人胡某西负责摇宝、支付其报酬。王某共计开设赌场7次,抽头渔利约3000元。被不起诉人胡某西负责摇宝4次,获利约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丁某良、吴某召、王某雨、高某、江某根、陶某清、胡某文、查某成、管某标、谷某云、罗某健、朱某凤、桂某、李某、刘某松、罗某水、张某苹、何某花、邓某龙、张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西及同案犯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西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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