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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57年09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遂川县,住遂川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1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准驾E,注销状态)驾驶赣DV****普通二轮摩托车(注销状态)沿遂川县******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熊某某驾驶赣DV****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赣DV****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1mg/100ml 。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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