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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城区,住长治市潞州区****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任庆红,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0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胡某醉酒后驾驶晋D*****灰色波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4.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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