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75********,汉族,高中毕业,系个体户,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6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姚某某、刘某(二人已不起诉)在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烩面吃饭时,与被害人樊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三人将樊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樊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现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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