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未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建平县**财政所**,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4时20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辽N****6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平县敖喀线10km处北二十家子镇兴隆粮油购销门市门前,与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柴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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