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涛,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0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某某合作社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xxxxxxxx室,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xxxxxxxx室。因犯故意伤害罪,1989年7月1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倩,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涛任法人代表的某某合作社与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定土地租赁合同。2018年5月15日至6月8日,被害人徐某华分四次以其土地经十里村村委会转租给某某合作社为由,向某某村村委会和某某合作社分四次索要各种补偿款合计5900元。
2019年4月23日,被害人徐某华骑摩托车经过本市安源区安源镇某某村徐家湾池塘时,发现其租给胡某涛的池塘边在围护栏,于是以索要池塘石岸赔偿为由,要求正在施工的工人龙平发、李光彩停止围护栏,并且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胡某涛到现场。胡某涛到现场看到徐某华正在将池塘边已经围好的护栏拔出来,于是用手将徐某华推倒在地,并随之倒在了徐某华身上。徐某华起身捡起一块石头朝胡某涛的左侧后脑勺部位打了一下。胡某涛发现自己左侧后脑勺出血后,就用双手抓住徐某华的衣服衣领朝旁边摔,使徐某华就以后脑勺先着地、背部朝下的姿势摔倒在池塘边的水沟里。胡某涛也往旁边摔倒,起身时双脚踩在了徐某华的胸腹部位,双手支撑在岸边站起。胡某涛、徐某华爬上岸后,相互捡起石头扔向对方。之后,胡某涛报警。经鉴定,徐某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胡某涛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涛与被害人徐某华达成和解协议,胡某涛一次性赔偿人民币9千元给徐某华,双方相互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事件由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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