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电怀)(公开版)_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42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号(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相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在蚌埠市淮上区**广场从事保安工作的胡某某发现该商场北侧4号门电梯口处有全新的应急照明蓄电池后,趁无人之际,用电瓶车将其中三块蓄电池运送至其位于本市淮上区**园小区的住处楼下。次日晨,**广场项目部准备施工时发现应急照明蓄电池有缺失,经保安队核查系胡某某盗走。保安队电话询问胡某某,该胡承认盗窃后于当日上午将三块应急照明蓄电池送回现场。保安队报警,公安机关至现场将胡某某传唤到案。

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三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191元。

2020年8月31日,胡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价单、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岗位职责、劳动合同、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文件;6.指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勘验检查笔录;7.万达商场监控视频;8.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胡某某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