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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秀岩)(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77********,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建国街,无职业。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20年9月22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日,被不起诉胡某某以24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微信好友“Yong”(另案处理)处购买象牙粉隔片100片,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临江市其经营的胡氏工艺品文玩阁,用于装饰手串对外出售。直至案发,胡某某以5元一片的价格共出售象牙粉隔片30片,其余70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经依法鉴定,该象牙粉隔片均为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象牙)加工制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电子数据。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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