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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立平)(公开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61********,土家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咸丰县高乐山镇人大代表,咸丰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科**,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镇**路,住咸丰县**镇**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时许,胡某某来到情人余某某位于高乐山镇水厂宿舍的住房门外,因二人发生感情纠纷,胡某某叫余某某开门,余某某未开,胡某某遂用一把镐锄强行将房屋大门撬开后进屋。事后,余某某对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镐锄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冉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镐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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