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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维有)(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同太乡前山村4组南面大坑旁边架设粘网非法捕猎鸟类,截止5月21日案发共捕获飞鸟2只。经鉴定,胡某某捕获的2只飞鸟及在其家中扣押的4只飞鸟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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