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号,住歙县**镇**村**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勇高,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8时许,在歙县**镇**村**农贸城大门口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争抢卖粿生意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两人倒地,倒地之后双方仍在拉扯,王某某面朝上,后背贴地,用手抓着胡某某的头发,胡某某面朝王某某,用手掐住王某某脖子,身体骑坐于王某某胸腹部,造成王某某右侧3-7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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