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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译元)(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事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7********,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梯子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保靖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22岁,驾驶证号:4331251997********)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保靖县迁陵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迁陵南路龚家湾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李某某发生刮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调查,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枕骨左侧骨折、双侧大脑半球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死亡。

本院认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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