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3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芜湖市弋江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芜湖市弋江区**区**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取样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8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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