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16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豫L****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102线88公里(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大万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120.99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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