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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金蕾)(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李来领在吉林省长春市成立“汇金财经公司”,在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营股指期货交易,并招聘邹玉蓉、张华、李科志、乔冠图、李雪娇、杨兰、高旭(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移动电话、微信****,发送自制虚假期货交易盈利图、发送虚假期货交易指导信息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周云芳通过“汇金财经公司”购买“期货”投资249200元人民币(已返还3819元人民币),帮助周云霞购买“期货”投资227824元人民币(已返还64015.16元人民币),汇金财经公司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409189.84元。

案发后,胡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来领等人成立的“汇金财经公司”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吸引周云芳购买“期货”时起到帮助作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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