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72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乡**村委**庄**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5时许,泌阳县公安局下碑寺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河道巡逻时发现,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用电鱼器在**水库上游**乡**庄河道内用电鱼器电鱼,共电鲫鱼、白条、小龙虾四斤。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2020年5月29日检委会研究的同类案件处理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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